|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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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次 | 111.08.16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11.08.16 08:00 | 111.08.30 17:00 |
| 標案案號 | UR1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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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位 | 新北市 |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 案名 |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4 都市更新案」 公開評選出資人招商案 |
| 主辦機關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 主辦機關地址 |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
| 處理方式 | 重建 |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保安路以北,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東,新生路66巷、新生路121巷以西,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所圍街廓範圍內。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2,626.60 ㎡(約3,820坪)。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原則上由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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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期限 | 7年 |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三家以下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2家以上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AMC)結合專業第三人 (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分包廠商業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 )並由保險公司或 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三)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或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 (四)申請人應成立達3年以上。 (五)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億元,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九十,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九十,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 143之4 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5 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 10 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應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億元整,但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五、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
|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 111.08.31 17:00 |
| 附加說明 | https://www.nthurc.org.tw/renewal/public/announcements |
| 聯絡人 | 陳組長、黃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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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單位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 聯絡人電話 | 02-2957-1999#250、256 |
| 聯絡人傳真 | 02-2958-1068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am9783@nthurc.org.tw;an8215@nthurc.org.tw |